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向申請人公開、明確告知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者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發卡銀行應當根據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備(可選)要素,信用卡申請材料中出現必備信息或者必備選項、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商旅卡和商務購物卡、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名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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