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申請方式壹般是通過填寫信用卡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壹般包括申領人的名稱、基本情況、經濟狀況或收入來源、擔保人及其基本情況等。
並提交壹定的證件復印件與證明等給發卡行。客戶按照申請表的內容如實填寫後,在遞交填寫完畢的申請書的同時還要提交有關資信證明。
申請表都附帶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請人授權發卡行或相關部門調查其相關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實性的聲明,發卡行的隱私保護政策等,並要有申請人的親筆簽名。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九條 單位卡必須在卡面左下方的左邊凸印“DWK”字樣,在“DWK”字樣的右邊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條 各銀行發行的磁條卡、IC卡,須執行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標準,但參加國際信用卡組織並發行帶有國際組織標記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壹條 單位或個人領取信用卡,應按規定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
第十二條 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證、抵押或質押。
第十三條 信用卡備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算。
以定期存款質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算。
第十四條 發卡銀行吸收的信用卡備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質押的存款應按規定比例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
持卡人憑信用卡辦理轉帳結算、支取現金時,超過規定限額的必須取得發卡銀行的授權。
第十六條 單位卡持卡人不得憑信用卡在異地和其領卡城市範圍內銀行網點及自動櫃員機上提取現金。
第十七條 允許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進行消費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額為金卡1萬元、普通卡5千元。
第十八條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第十九條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第二十條 各發卡銀行的透支業務須納入其信貸規模進行管理。透支額轉入短期貸款核算。
第二十壹條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第二十二條 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特約單位不得通過壓卡、簽單和退貨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現金。
第二十四條 各商業銀行應按如下標準向特約單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續費:
(壹)人民幣信用卡,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2%;
(二)境外機構發行、在中國境內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利潤分配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占特約單位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外幣信用卡的業務規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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