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壹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壹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