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
1、行為人盜竊的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2、行為人盜竊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行為人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3、行為人知道盜竊的是偽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廢的信用卡,對其進行技術操作後將“死卡”恢復功能並使用的;
4、行為人盜竊的是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根據規定的“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盜竊罪”中的信用卡應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盜竊偽造、作廢的、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即屬於冒用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應定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