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盜取信用卡及其密碼,在ATM機安裝吞卡裝置截取真卡、偷窺密碼,在獲取了他人信用卡後在銀行櫃臺或者ATM機上取現,或者在特約商戶刷卡消費;
2、竊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碼,通過電話、短信等欺騙手段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盜取金額;
3、撿拾或盜取了他人信用卡,冒充持卡人身份掛失、註銷或更改密碼後伺機盜取或盜刷卡內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