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大量持有、運輸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發行和使用過程中,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規,妨礙國家信用卡管理活動,擾亂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