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向商戶收取結算費用,收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成比例分別為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支付商戶手續費的37.5%和62.5%。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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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壹百零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卡業務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組成檢查工作組,按照現場檢查的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並邀請相關商業銀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和技術人員介紹銀行卡業務的總體框架、運營管理模式、重要業務操作系統和重要電子設備管理要求。
第壹百零七條商業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擅自開辦銀行卡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該商業銀行立即停止銀行卡業務,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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