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十八條持卡人在銀行提取現金時,應向銀行或代理行提交信用卡和身份證。IC卡和照片卡免辦身份證。發卡行或代理行壓(刷)卡後,填寫取現單。
經審核無誤,提交持卡人簽字確認。超過支付限額的,代理行應向發卡行主張權利,並在取現單上填寫授權號。辦理完支付手續後,將現金、信用卡、身份證、取現收據寄給持卡人。
第五十九條發卡銀行或代理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幫助單位持卡人將其他存款賬戶或銷售收入轉入其信用卡賬戶,或幫助個人持卡人將其他款項轉入其信用卡賬戶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