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收聲明是當納稅人對已經納稅的資產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該資產是免稅的,無法提供完稅憑證時,由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出具稅收管理的證明,供納稅人提供給外匯管理機關。
個人稅收聲明基本要求中國稅收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在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稅收證明管理
壹、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外出經營的理由、外銷商品的名稱、數量、所需時間,並提供稅務登記證或副本,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後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鄉、鎮、村集體和其他單位及農民個人在本縣(市、區)內(含鄰縣的毗鄰鄉、鎮)集貿市場出售自產自銷農、林、牧、水產品需要《自產自銷證明》的,應持基層行政單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如果購貨方已付購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收回的,納稅人應回購貨方索取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者索取折讓證明,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