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資金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工資、獎金收入。(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四)個人債權或者財產權利轉讓所得。(5)個人貸款轉讓。(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7)遺產繼承和金錢捐贈。(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資金。(9)退稅。(十)農副產品和礦產品的銷售收入。(十壹)其他合法資金。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