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銀行卡壹般屬於洗錢罪,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非法租借銀行卡屬於洗錢罪,應當被判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應當被判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非法租借銀行卡也會受到罰金等處罰。非法租金銀行卡幹擾了經濟金融秩序的有序運營,給人民財產造成威脅,應被依法懲戒。洗錢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實施上述有關洗錢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租借銀行卡的連帶責任如下:
1、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客戶辦理銀行卡,就與銀行雙方形成了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是不具有轉移性的,所以客戶在沒有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讓銀行卡,意味著將自己所應承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轉讓變更,既是違約行為也是無效行為;
3,按相關規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出借銀行卡是壹種違法行為,有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對方把借的銀行卡用於其他犯罪活動,那麽出借人很有可能會成為***犯,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