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
(壹) 被執行人應在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按其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二)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並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如故意隱匿不予申報或申報不實,人民法院將視情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按指定時間到庭。期間,對於必須到場的有關人員,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僅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到場。如經兩次合法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將對其進行拘傳。
(四)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不得擅自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如有上述行為,壹經查實,人民法院將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執行期間,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凍結、扣劃、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證據材料隱匿地進行搜查。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應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七)人民法院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加貼的封條,不得將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進行抵押,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