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公司上班可以辦信用卡的,只要達到符合的條件即可。
多數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大陸地區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的、有壹定直接經濟來源的公民,可以向發卡行申請信用卡。有時,法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
申請方式壹般是通過填寫信用卡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壹般包括申領人的名稱、基本情況、經濟狀況或收入來源、擔保人及其基本情況等。並提交壹定的證件復印件與證明等給發卡行。
客戶按照申請表的內容如實填寫後,在遞交填寫完畢的申請書的同時還要提交有關資信證明。申請表都附帶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
申請人授權發卡行或相關部門調查其相關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實性的聲明,發卡行的隱私保護政策等,並要有申請人的親筆簽名。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六十條 持卡人使用單位卡進行透支的,由其單位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持卡人使用個人卡附屬卡發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主卡持卡人喪失償還能力的,由其附屬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
第六十壹條 持卡人與特約單位出現的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償還因使用信用卡而發生的債務。
第六十二條 持卡人必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信用卡,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六十三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後,被冒用造成的損失,有關責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單位卡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用於10萬元以上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結算的,對其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單位卡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基本存款帳戶以外帳戶、銷貨收入的款項轉入或將現金存入其信用卡帳戶的,除責令其轉回基本存款帳戶外,對其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個人卡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的款項轉入其信用卡帳戶的,除責令其退回外,對其處以5千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現金的,對其按套取現金數額的30%至50%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 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帳戶的,除責令其糾正外,對其按帳戶出租、轉借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千元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 持卡人惡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辦理,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七十條 特約單位工作人員參與欺詐銀行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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