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包括信息主體在金融信用活動、行政職務、民事行為、公共事業消費和社交媒體活動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協議、合同或公約履行義務而導致的司法判決、商業處罰、行業處罰和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互聯網上的負面輿情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信用不良信息,即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信用卡使用等活動中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信息主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並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擴展數據:
《信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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