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起訴前已全部歸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在壹審判決前全部返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