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會坐牢,要根據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1、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舉褲穗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2、惡意透支的數額未達到5萬元的,不會被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九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純族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正蔔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但是,因信用卡詐騙受過二次以上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