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即屬惡意透支,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惡意透支信用卡五千元以上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惡意透支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就屬於數額巨大,可能被判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二十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