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估應當以對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分析為基礎,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進行全面、動態的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序,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貸款審批分離,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根據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將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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