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送達的原因是被告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拒絕送達,可以留置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如果用盡了所有其他程序,找不到被告,傳票無法送達被告,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相關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