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十二章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接到法庭傳票後,應當按期到庭參加訴訟。參加訴訟是被告的權利,也就是說,到庭參加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向法院申明本方觀點及證據,由法院綜合雙方的證據情況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不到庭,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法官將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對事實作出認定並作出判決。所以,不出庭,對被告是極為不利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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