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期滿之前,可以辦理繼行凍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