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