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則直接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騙取他人信用卡,然後在自然人身上使用,將不認定為詐騙,而是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如果行為人拿起他人的信用卡,在自然人身上使用,不會認定為侵占罪,也屬於信用卡詐騙罪。
綜上所述,當行為人針對信用卡實施不同的犯罪行為時,可能會犯不同的罪,但並不是都可以合並處罰,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