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他人銀行卡犯罪的行為,應當準確理解 刑法 中的“非法持有”,可認定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構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儲蓄卡、銀行卡屬於“信用卡”。刑 法規 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據此,出售信用卡更是不被允許,即使收購的是他人自願出售的真實信用卡,由於出售行為的不合法,收購人無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據,不影響“非法持有”的認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