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多張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人民幣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本條所稱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是指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銀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和透支額度。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a)故意持有和運輸偽造的信用卡;
(二)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共計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總數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騙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