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發行和使用過程中,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規,妨礙國家信用卡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為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性身份取得信用卡。“為他人提供”是指將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交付給他人的行為,包括出租、出借、贈送等。根據《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