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妨礙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以下情形: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如明知他人持有信用卡,而代理其支付結算,批量復制他人信用卡,或者提供POS終端等方法,情節嚴重的;
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信用卡資料,情節嚴重的。
綜上所述:妨礙信用卡管理罪的情形包括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這些行為可能會對金融秩序和安全造成威脅,因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