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標準:持有、運輸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計在五張以上的;騙領信用卡的;以及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或騙領的信用卡。犯罪構成為主體是壹般主體,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上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
法律客觀:《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壹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