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二)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a)故意持有和運輸偽造的信用卡;
(二)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共計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總數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騙取信用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壹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者運輸壹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