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我國刑法第177條之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