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行為: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和運輸的;
2.明知信用卡無效而持有、運輸大量信用卡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4.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5.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
對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數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知持有信用卡超過10張的,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
綜上所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數量根據行為類型和情節的不同而不同,需要根據案情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