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通過貸款人委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貸款人委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至借款人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壹條委托貸款人支付的,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細節進行記錄。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或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催收或協議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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