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產權為住宅用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可自動續期。40年產權為商業用地,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按約定辦理。房屋產權到期後,應當繳納續期費。續期費為土地使用費,具體金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依照國家法律享有的權利,即房屋的全部權益的總和,即所有權人對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是永久的,而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40年、50年、70年不等,到期自動續期。屆時將增加續期費1%-10%(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