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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信用卡全額計息“霸王條款” 最高法擬出銀行卡糾紛審理新規

壹則事關70億張 銀行卡 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規有望出臺。

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明確如何審理 信用卡 透支計息、偽卡交易等糾紛案件。

近年來,隨著持卡人數量的增長,相關糾紛有爆發式增長趨勢,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統壹。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婷婷說,這個司法解釋規定,業內其實早有呼聲,壹旦實施將倒逼商業銀行進壹步增強合規意識,優化業務流程,更加積極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義務。

全額計息“霸王條款”有望打破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以及審理中程序性問題,條條具有極強針對性。

其中,《規定》第二條就信用卡全額計息問題明確給出兩個方案。

壹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謂全額計息,也叫“全額罰息”,是指雖已部分還款但仍按照總透支額來計息,是銀行多年來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計息原則,是由銀行起草相關協議,持卡人被動選擇同意,雙方並不平等的“霸王條款”。

如今最高法給出兩個方案,陳婷婷解釋,方案壹不管“全額罰息”條款在形式上多完備,只要持卡人還過款並提出異議,法院就會按照實際欠款計算罰息;第二個方案基本上支持銀行的主張,但前提是銀行要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並且持卡人的還款沒有達到90%。

《規定》還對 利率 幅度進行了細化,與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壹致。《規定》明確,對約定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年 利率低 於24%,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過36%則不予支持;介於24%至36%之間,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直以來,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及滯納金都是復利計算,算下來年化利率遠超36%,對此大多數持卡人未必十分清楚。

《規定》另壹大亮點是對證據問題的重視,對不同情形下舉證的具體方法(證據種類)、證據的提交義務、舉證不利後果的最終負擔等均有涉及,同時在網絡盜刷中還明確了第三方支付和電信運營商的責任,這將有利於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糾紛案件的審理。

倒逼銀行調整計息規則?

最高法之所以擬發布上述《規定》,與這些年來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引發的銀行卡糾紛爆發式增長不無關系。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第壹季度末,全國銀行卡在用發卡數量70.13億張,環比增長4.79%。其中,借記卡在用發卡數量64億張,環比增長4.84%;信用卡和借貸合壹卡在用發卡數量***計6.12億張,環比增長4.23%。

相關糾紛自然隨之上升。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判白皮書》顯示,在受理的金融消費者糾紛案件中,信用卡糾紛數量最多,***19830件,占60.82%。

據了解,因信用卡“惹”來的糾紛緣由,主要集中在惡意透支、恢復信用記錄、天價滯納金等。然而僅“全額計息”方式引發的糾紛,法院審理起來判決就難統壹,審理過程比較讓人“頭痛”。2017年5月,有持卡人因刷信用卡消費接近2萬元,但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余額不足,大約剩余70元未償還,10天後產生了約300元的利息,即被“全額計息”。持卡人認為不合理,將該行告上法庭,結果壹審敗訴,二審改判後才獲得勝訴。

這種“全額計息”方式引發的糾紛案件究竟如何審理,此次在上述《規定》中得到明確,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徑。

陳婷婷表示,《規定》對於消減當前法律與現實存在的摩擦、統壹司案件審理思路、在平衡保護各方權利的基礎上構建出具體的“維權地圖”,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在上述案件結案後,就有業內人士建議銀行調整計息規則。不過,銀行信用卡收入主要依靠刷卡 手續費 和利息,現行計息規則顯然對發卡行更為有利,《規定》是否會倒逼銀行主動調整計息規則,恐怕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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