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是指發卡銀行基於對客戶的評估結果,與符合條件的客戶簽約發放信用卡並提供的相關銀行服務。
第三十八條
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第四十壹條
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並確認申請人擁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