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判刑後,服刑人員的信用卡暫時不能正常使用,應當辦理銷戶手續。因服刑人員不方便辦理銷戶手續,應由他人代辦。代辦人需持委托人(本人)書寫的委托書,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代辦銷戶業務。註銷賬戶前應將賬單還清。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壹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