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請求,撤銷其受有義務繼承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