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被執行人違反消費限制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消費限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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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數據:
1.限制消費措施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書面提出,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2.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限、項目和法律後果。
3.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在有關媒體上發布公告。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