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妳僥幸拿到了裏面的錢,那也已經是犯罪了,應該立即歸還或者上交。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合法持有人提取他人現金,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刑法中所說的“信用卡”,是廣義上的信用卡。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2月29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的規定的解釋》明確指出:“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找到的借記卡也被歸類為“信用卡”。
4.量刑:《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使用無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