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需要什麽手續,個人不用承擔風險
這個可以辦理個人經營性貸款,但是壹般額度都不會很大,主要用於個體和私營企業,用公司資產做抵押也可以個人資產做抵押公司做擔保。個人肯定是要承擔風險,在法律上個人是第壹償還人!
二、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需要什麽手續,個人不用承擔風險
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並由公司擔保,以個人名義貸款
三、關於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以您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公司經營,就叫做個人經營性貸款,是以您個人名義申請,公司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這筆貸款的要求就是您是公司法人或股東,也可以是實際控制人(需公司提供證明並且全體股東和法人簽字)該公司正常經營即可。銀監會有規定30萬以上要受托支付,就是錢不會直接打到您的賬戶上,而是打到跟您公司有合作的上下遊公司,這是唯壹的監管。銀行跟司法部門是沒有直接關聯的,只要您正常還款,銀行就不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所以沒有法律上的障礙。:1、“經營”在“管理”的外延之中。通常按照企業管理工作的性質,將營銷\生產稱作“經營”,之外的管理內容稱為“管理”。企業培訓師王軍恒對經營和管理可以這樣理解,企業運營都會包括經營和管理這兩個主要環節,經營是指企業進行市場活動的行為,而管理之企業理順工作流程、發現問題的行為。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壹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把經營和管理嚴格區分開來是誤區,也是務虛的表現。2、經營是對外的,追求從企業外部獲取資源和建立影響;管理是對內的,強調對內部資源的整合和建立秩序。經營追求的是效益,要開源,要賺錢;管理追求的是效率,要節流,要控制成本。經營是擴張性的,要積極進取,抓住機會,膽子要大;管理是收斂性的,要謹慎穩妥,要評估和控制風險。經營與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經營與管理,好比企業中的陽與陰,“他”與“她”,必須***生***存,在相互矛盾中尋求相互統壹:光明中必須有陰影,而陰影中必須有光明;經營與管理也相互依賴,密不可分。忽視管理的經營是不能長久,不能持續的,掙回來多少錢,又浪費掉多少錢,“竹籃打水壹場空”,白辛苦。3、經營是龍頭,管理是基礎,管理必須為經營服務。企業要做大作強,必須首先關註經營,研究市場和客戶,並為目標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然後基礎管理必須跟上。只有管理跟上了,經營才可能繼續往前進,經營前進後,又會對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企業發展的規律就是:經營-管理-經營-管理交替前進,就象人的左腳與右腳。如果撇開管理光抓經營是行不通的,管理扯後腿,經營就前進不了。相反的,撇開經營,光抓管理,就會原地踏步甚至倒退。
四、朋友想借用我的身份證註冊公司,但我不是法人代表,請問作為註冊人的我需要承擔什麽風險麽?
當“掛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風險呢?壹、民事責任風險(1)因經營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根據《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行政及刑事責任風險(1)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⑤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的。”即民事責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屬於法定責任,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法律規定的違法責任。其他常見刑事責任“掛名法人”普遍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若企業實際控制人利用企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掛名法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但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常見罪名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貸款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融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罪名。三、其他責任(1)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和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2)影響自創公司《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註意:“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風險”的承若或者約定是無效的!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免責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於約定的原則,故該免責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律規定,即對外無效。說了這麽多風險,最後提醒壹下諸位:當“掛名”法定代表人需謹慎謹慎再謹慎,分紅輪不到,擔責卻沖在前,這樣的法定代表人我們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