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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起訴銀行案例

法律分析:個人可以起訴銀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個人和銀行屬於平等的法律主體。如果個人認為銀行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或認為銀行侵犯個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銀行,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案例為:2014年1月,原告在上海市某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可透支額度為5萬。後原告陸續使用該卡進行購物,消費,並每月按時還款。2014年10月9日晚上,原告收到兩條手機短信,稱原告的信用卡在泰國刷卡消費兩筆,金額分別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原告收到手機短信提示後,即與被告客服取得聯系,要求將信用卡鎖定,並立刻前往附近銀行ATM機上查詢了該信用卡賬戶,證明當日原告本人在上海,且原告的信用卡在原告身邊。隨後,原告即向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報案。此後,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取消上述兩筆盜刷消費記錄,但被告壹直未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1、原告對於2014年10月9日發生於的金額分別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的兩筆交易(約合人民幣29760元 )不承擔還款責任、判令被告消除原告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生的負面個人征信記錄、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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