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發卡銀行應遵循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
(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
這種方法目前仍然有效。請參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第21項。
參考來源:1,中國網-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