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擴展數據
個人信用體系是根據居民家庭收入和資產情況、已發生的貸款和還款情況、信用透支情況、發生不良信用時的處罰和訴訟情況等對個人信用等級進行評估,並隨時記錄存檔,以便個人信用的提供者決定是否提供信用或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
反映個人信用狀況有兩種形式,即個人信用報告和信用評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信用制度非常重要。個人更重要的是有效使用信貸產品,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
個人信用檔案被形象地稱為第二張身份證。在發達國家或地區,每個參與信用交易的經濟主體都會有相應的信用檔案。這個檔案記錄了用於評估個人信用價值的信用信息,是各種信用記錄的集合,通常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儲。
個人信用檔案是由信用機構,如個人信用局。個人征信機構主動為服務區內所有居民做信用檔案。個人征信機構制作的個人信用檔案受法律限制。法律原則是適應信用經濟發展的需要,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犯。因此,法律嚴格規範了制作個人信用檔案的征信機構的業務操作,包括信息采集。
參考資料:
個人信用記錄-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