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必須先按發卡行要求存入壹定數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發卡行應遵守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
(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
第四十六條準貸記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余額的10%。
第四十七條發卡銀行應通過以下途徑追回透支款和騙貸款:
(壹)扣劃持卡人存款,依法處置抵質押品;
(二)對擔保人透支的追索權;
(3)通過司法程序追索。
第四十八條發卡銀行采取第四十七條所列措施後仍未彌補的,按照財政部《壞賬準備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已核銷的透支款收回的,在本金和利息中增加“壞賬準備”。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投資所在城市的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應當報總行批準。
第七章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義務
第五十壹條開證行的權利:
(1)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獲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2)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透支有追索權。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3)發卡銀行有權取消不符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的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
(四)發卡銀行不得掛失儲值卡和ic卡中的電子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