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可以認定為壞賬。
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被撤銷,法人資格終止,金融企業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死亡後,金融企業依法清償其財產或者遺產,並向擔保人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巨大損失,無法獲得保險賠償後,或經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已清償其財產,並向擔保人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
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營業執照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金融企業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後債權未能收回;
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辦理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經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後,金融企業未能收回的債權;
借款人觸犯刑法被依法制裁,財產不足以償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人,經追償後金融企業確實無法追償的債權;
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債權的;
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喪失資格或消失等原因,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訴訟時效喪失或滅失,金融企業追償後無法追償的,法院不予受理或支持的債權;
因1至8的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收回後債權無法收回;
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立保函等發生預付款時。、信用證的申請人和擔保人因上述1至9的原因不能償還墊款的,金融企業收回後不能收回的墊款;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享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對外投資,因被投資企業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或被撤銷、終止法人資格,經清算和追償後金融企業無法收回的股權;
金融企業經批準以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可確認為壞賬;
法律依據: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壞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且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核銷已確認的壞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或直接調整損益,將資產減記至表外的會計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