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在已通過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書面協議、電子銀行記錄或客服電話錄音等方式約定的前提下。,應提前3個工作日以約定方式明確告知持卡人。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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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發卡行應共同管理持卡人名下多個信用卡賬戶的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和取現授信額度,並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商業銀行應根據應收賬款的支付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以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之間的期限設定為寬限期。
第五十壹條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具有追索權。保理根據融資金額納入債權人征信。無追索權保理不包括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信用信息中。根據保理業務的風險本質,應決定納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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