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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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有所列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通報批評,並可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銀行卡清算機構停止為其服務,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建議以下處罰:
(壹)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限期整改、暫停收單業務或者吊銷金融業務許可證;
(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