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者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相關要求的規定:
1.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2.發行信用卡時,應當書面告知持卡人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須知、客服電話、服務和收費信息查詢渠道等信息,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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