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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青海省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調整相關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進壹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青[2015]52號)精神,現將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的有關規定調整如下:

首先,放寬提取條件

1,購房提取。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職工為未成年子女購房時提取。

所需要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職工所在單位蓋章的《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復印件1份,同壹賬戶戶口本原件1份;非同壹戶口的,由公安戶口登記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根據以下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網上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所購房屋為多層的,提取期限為購房合同簽訂後壹年內;所購房屋為高層的,提取期限為購房合同簽訂後三年內)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頁(封面、記載買賣合同雙方基本信息的頁、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頁、買賣合同雙方蓋章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1份;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壹份;首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銷售單位的名稱、賬號和銀行。

(2)購買二手房的,過戶後的房產證(過戶後壹年內有效)原件及復印件、過戶時的契稅發票;出票人的賬號和銀行。

2.租房提取。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以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所需要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職工所在單位蓋章的《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復印件1份;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和結婚證(或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各壹份。委托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根據以下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出租商品房無房證明原件1份;房屋租賃合同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租賃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產權人名下的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根據租賃合同規定的月租金金額和租賃期限,壹年可以提取壹次。月提取額不得高於本人月繳存額,年提取額上限參照《青海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當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確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給產權人。

(2)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開戶銀行及賬號。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月租金金額和租賃期限,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限定期支付給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

3、還貸提取。繳存職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所需要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職工所在單位蓋章的《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復印件1份,同壹賬戶戶口本原件1份;非同壹戶口的,由公安戶口登記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根據以下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省級及西寧中心(含鐵路分中心、大同、湟中、湟源縣管理部)公積金貸款還款,借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的還款明細清單原件。

(2)償還海東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積金貸款,借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的還款明細清單原件;借款人所在的公積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蓋業務專用章的還款賬號和開戶銀行的證明。

(3)償還外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借款合同相關頁(記載借款人姓名、貸款金額、貸款用途、貸款期限、貸款銀行印章及借款人簽名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借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的還款清單原件;借款人所在的公積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蓋公積金中心業務專用章的還款賬號和開戶銀行的證明。

第二,調整貸款政策

1,降低貸款條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信用狀況良好,符合我中心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在我中心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

2.放寬貸款標準。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為25年;對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職工購買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年限和所購二手房房齡加起來不超過30年。

3.浮動貸款金額。對於信用狀況良好、有貸款需求的職工,可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基礎上上浮20%;有非惡意拖欠不良信用記錄的職工,經商業貸款經辦銀行或信用卡中心出具非惡意逾期(透支)證明後,可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基礎上減免10%。

4.開展異地貸款。在本省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西寧購買自有住房,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戶籍在西寧地區的職工,在省外就業並按規定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在西寧地區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向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開展按月還貸業務試點。

凡在我中心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可委托我中心按月提取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條件和辦理流程詳見《青海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關於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操作的暫行規定》。

本通知自1年4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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