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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信用卡逾期立案標準

2019年 信用卡逾期 量刑標準: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根據我國 刑法 認定為“惡意透支”。所以信用卡詐騙屬於刑事罪,司法機關將采取相應措施(50000元以上判刑50000元以下 刑事拘留 )。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 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壹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壹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3、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 立案 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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